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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小微汽车经营租赁备案

信息编号:5945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5:37   已被阅读5053次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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