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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排污需要的资料和要求

信息编号:31017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0日 14:05   已被阅读347次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 记
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 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
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
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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