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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新规

信息编号:30287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14日 16:34   已被阅读577次

第一,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电子发票。
第二,发票不能随意变更金额,包括计算金额的数量和单价。
第三,虚开发票的界限被进一步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第四,必须开具正规发票,不得用其他凭证代替,如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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