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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养殖场

信息编号:35063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04日 21:50   已被阅读23次

1、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
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 500 米;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
化处理 场所 3000 米以上;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
及公路、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2、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
处 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
洁道、 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
设施。禽类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
配备种蛋熏蒸 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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