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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成立精神卫生诊所条件

信息编号:19496   更新时间:2023年02月17日 13:57   已被阅读986次

精神卫生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三) 通风、采风、安全符合精神卫生工作的要求。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眼底镜 五官检查器
各种规格注射器 输液装置
处置器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药品柜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药品
应配备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精神科常用药品。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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