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 20 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 20 至 99 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
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 0.7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 3 名医师、5 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
人员;
(三)至少有 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 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 张床垫 1.2 条
被子 1.2 条
褥子 1.2 条
被套 2 条
床单 2 条
枕芯 2 个
枕套 4 个
床头柜 1 个
暖水瓶 1 个
面盆 2 个
痰盂或痰杯 1 个
病员服 2 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
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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