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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办理医疗美容诊所的条件

信息编号:6813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9:36   已被阅读3024次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
吸引器电冰箱
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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