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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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②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③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①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②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③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④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⑥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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