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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口腔诊所需要哪些条件

信息编号:31840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5:53   已被阅读353次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 1 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
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
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
注 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 1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30 平方米;设 2 台以上
口 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二)诊室中每口腔
综合治 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9 平方米。(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
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 1 个、痰盂 1 个
、器械盘 1 个)1 台,高速和低速牙 科切割装置 1 套,吸唾装置 1 套,三
用喷枪 1 支,医师座椅 1 张,病历书写桌 1 张,口腔检查器械 1 套。诊疗
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
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 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
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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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72621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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