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2023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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