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必要的营业设施:(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少于3名(且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持有有效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5、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6、区(市)旅游局现场检查审核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 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7、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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