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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信息编号:4806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7日 12:52   已被阅读3401次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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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李经理
  • 电话:1525329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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