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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办理口轻诊所的条件

信息编号:854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04日 08:56   已被阅读4791次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治工作。 



三、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至少有1名以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五、 房屋: (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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