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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电视剧制作许

信息编号:31020   更新时间:2024年08月10日 14:06   已被阅读574次

1、下列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事先取得电视剧
制作许可证后,可以制作电视剧。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 180 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
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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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罗女士
  • 电话:1562100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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