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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信息编号:19770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02日 13:43   已被阅读1151次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 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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