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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区办理中医诊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信息编号:1942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2日 10:25   已被阅读3751次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开业资金证明、设备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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