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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闽江路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信息编号:12972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5日 08:38   已被阅读1790次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床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药品柜
纱布罐 紫外线灯
方盘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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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李女士
  • 电话:156100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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