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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的条件

信息编号:1971   更新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0:56   已被阅读3551次

1、选址应符合所在区、市(经济功能区)城市发展或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5、具有固定经营场地,场地有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土地性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6、市场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市场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7、符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安监等其他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8、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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