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登记备案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合格证明;一名专职安全员
(四)不少于6名从事高处悬挂作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
(五)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七)高处悬挂作业设备和防护用品清单、产品合格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1次/年)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一)、(三)、(四)、(六)、(七)所列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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