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 1 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
事口腔诊疗工作满 5 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 2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口腔医师。
3.设 4 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 1 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
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册护士。2.每增加 3 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 1 名
注 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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