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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普通诊所需要哪些条件

信息编号:31839   更新时间:2024年05月15日 15:11   已被阅读355次

诊疗科目应当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
二、人员
(一)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二)每一诊疗科目下至少有 1名医师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三)至少有 1名注册护士。
(四)设医技科室的,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 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充分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其中治
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 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
、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
、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
配备相关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
职责。
六、具备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所在地诊所信息化监管平台对接。
七、医疗美容诊所在符合上述标准基础上,还应当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 疗
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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