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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需要基本材料

信息编号:29848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27日 20:37   已被阅读1072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1. 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如有法人股东须提供法人股东章程和营业执照,直至终极法人股东);
2. 主要人员材料:⑴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简历(附简历模板);⑵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附简历模板)、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有广播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者,递交职称证书复印件。无职称证书者,需递交广播影视类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广播影视业绩的材料、获奖证书,在国外取得相关学位学历等证书的,必须经我国相关部门认证方才有效,不接收外文证书);
3.办公场地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1. 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如有法人股东须提供法人股东章程和营业执照,直至终极法人股东);
2. 主要人员材料:⑴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自然人股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简历(附简历模板);⑵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附简历模板)、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材料(有广播影视类中级以上职称者,递交职称证书复印件。无职称证书者,需递交广播影视类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广播影视业绩的材料、获奖证书,在国外取得相关学位学历等证书的,必须经我国相关部门认证方才有效,不接收外文证书);
3.办公场地证明(自有房屋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地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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