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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城阳

信息编号:29429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1:11   已被阅读646次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商业性质的且必须有房产证+租赁合同;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处置室、治疗室、诊室、医疗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器。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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